在單位因為工作事情被同事打傷應當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以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壹項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擴展資料: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或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時,不再重復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