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在美國申請專利了,職務專利發明人有像中國壹樣規定2%的實用利潤嗎

在美國申請專利了,職務專利發明人有像中國壹樣規定2%的實用利潤嗎

下面是法律條文,但是中國目前不好處理類似問題。

法律條文:

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根據專利客體不同分為兩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提取不低於2%,外觀設計專利應提取不低於0.2%。這裏的2%和 0.2%,應當指實施每壹項具體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之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當得到的報酬標準。具體講就是:

(1) 壹個產品是由壹個專利組成,制造銷售產品就是實施專利,實施專利也就是制造產品,假如單位實施這個專利後獲得了稅後利潤100元,則應按2%(發明或實用 新型)和0.2%(外觀設計)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支付2元(發明或實用新型)或者0.2元(外觀設計)。而不論其中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多 與少。

(2) 壹個產品是由已有技術改進而成,其中包含了壹項專利技術,也包含有已有技術。單位實施這個新產品後,得到的稅後利潤是100元,這時則應區分其中專利技術 帶來的利潤是多少,假如可以計算出專利技術帶來的利潤是50元,則應當從這50元中提取2%(1元)或0.2%(0.1元),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 計人。

(3) 壹個產品由多個專利組成,對完成每項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也是壹樣,應當看每壹項具體的專利在實施中所作出的貢獻大小。假如壹個產品中有10項專 利,實施產品後單位得到的稅後利潤是100元,平均每項專利帶來的稅後利潤是10元,對發明人支付報酬時,則應在每項專利帶來的10元利潤中分別計算,假 如其中有5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另5項為外觀設計專利,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發明人或應支付的報酬是10元的2%,即每項專利的發明人可得0.2元;對每 項外觀設計設計人應支付報酬是10元的0.2%,即每項外觀設計的設計人應得0.02元。這樣計算下來,單位在得到的總利潤中實際上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 人的報酬總和仍不會超過總利潤的2%和0.2%。

(4) 壹個產品中含有多項專利,而這些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均為壹個人。比如,壹個產品中有三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還有壹項外觀設計專利。當這壹產品由本單 位實施後,單位應向該發明人(設計人)支付的報酬仍應當以該產品實施後,根據其中每壹項專利在該產品稅後利潤中所占的比例,計算應向發明人(設計人)支付 的報酬。假如產品的售後利潤總計為100元人民幣,其中外觀設計占10元,每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占20元,則對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的報酬為10元的 0.2%,即0.2元,三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取得的稅後利潤***占60元,則應支付給發明人的報酬為60元的2%,即1.2元,兩項加在壹起,單位應向 發明人(設計人)支付的報酬為1.4元,占四項專利稅後利潤的2%,占整個產品稅後利潤的1.4%。

(5) 不論壹項產品中有幾項專利,無論每項專利中有多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的報酬是按照每壹項專利計算的,而不是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人數計算的。也就是說,不論發明人設計人多少,都***同去分享2%和0.2%。

實 施細則第7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 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條是從原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修改而來的。修改涉及三個方面:壹是許可他人實施包括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這樣修改也符合 合同法的規定。二是將“收取的使用費”改為“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這樣,修改目的在於使文字表達更為準確。三是將報酬提取比例從原來的 “5%-10%”改為“不低於10%。這也是為了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獲得更多的利潤,體現鼓勵技術創新的政策導向。

實施細則第77條規定“本章關 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這條是從原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修改而來,主要修改點是將原實施細則中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改 為“中國其他單位”。中國其他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集體所有制單位、私營企業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

這裏的參照執行是指:在無其他法律規定、約定的情況下予以執行,即如果中國其他單位依照其他法律規定或者通過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方式,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有其他約定,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執行,如果沒有,則也應當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執行辦理。

為 了確保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合法權益的實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9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與其單位發生的獎 勵和報酬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不願通過調解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七項將,“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正式規定為專利糾紛案件,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旦因獎勵、報酬與原單位發生爭議,尋求司法途徑保護其合法利益有了明確的依據。

  • 上一篇:原告和被告的律師費誰來承擔?
  • 下一篇:怎麽申請宣告發明專利無效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