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要求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發明強調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只提到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比實用新型更具創造性。
2.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範圍不同。
由於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以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方法發明或者改進發明。只是在產品發明上,也可以是固定的產品發明,也可以是非固定的產品發明。而且,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範圍要窄得多,僅限於產品的形狀、組成或者組合所提出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這樣,各種制造方法都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不可能對與形狀、結構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生產實用新型。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的範圍要窄得多,僅局限於與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有關的創新性設計。
3.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審批程序不同。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將不進行實質審查,然後予以公告,通知申請人,並頒發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對於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因為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審批程序不同,導致其審批時間不同。根據實踐經驗,實用新型壹般可以在提出申請後6-10個月內獲得授權通知,而發明壹般需要2-5年才能知道審批結果,即收到授權通知或駁回通知。因此,無論是檢查的程序和時間,本發明都比實用新型復雜得多,時間也長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