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目的和依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為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來滬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根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適用範圍)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境內人員,應當進行居住登記,領取《上海市暫住證》。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同居住登記。來上海的下列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 (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人才,以不改變戶籍的形式引進人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創業,本人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2)在本市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三)來上海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人員;在本市讀大學、中專,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第三條(證件種類)上海市居住證包括上海市暫住證和上海市居住證,是具有信息記錄、電子證件、信息查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電路卡。第四條(有效期)《上海市暫住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上海居住證有效期壹般為1年。引進人才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和5年,有效期壹般不得超過聘用或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第五條(證件作用)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上海市暫住證》是就業等的憑證。上海市居住證用於辦理或查詢與衛生防疫、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就業、社會保險等相關的個人事務和信息。第六條(職責分工)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公安部門是居住證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證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信息、房產、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教育等部門負責相關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受理和發放居住證明。第七條(受理、登記和發放機構)受有關行政部門委托,在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設立居住登記窗口(以下簡稱受理點),具體承擔上海市暫住證和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的受理、登記和發放工作。市和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可以具體承擔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的受理和發放工作。當場發放《上海市暫住證》;上海市居住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第八條(辦理上海市暫住證所需材料)辦理居住登記時,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3)本市居住證明,如自有房屋產權證、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等。第九條(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所需材料) (壹)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居住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等。4.18-49周歲的申請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5、城市街道、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健康證明。(2)除上述基本材料外,相關人員還應提供其他材料:1、國內人才學歷證書(1)、專業技術證書或能力、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專業能力證明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2)6個月以上期限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在上海投資創業的申請人,應提交投資或開業的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3)國內人才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他們的子女必須提供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2.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來滬人員(1)就業登記證明、6個月以上期限的就業(勞動)合同、在本市參加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還需提供特殊崗位證書。(2)投資或個體經營者提供本市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綜合保險繳費記錄。3.來上海避難或學習的人員(1)屬於夫妻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須提供公安部門認可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2)在上海就讀的,須提供本市高校、中專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3)來上海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須提供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第十條(受理)受理點在辦理《上海市暫住證》或者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時,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確認簽字,並核對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對材料齊全的《上海市暫住證》,受理點收取押金,拍照後當場發放《上海市暫住證》;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且材料齊全的,受理點出具受理證明,收取辦證費用,拍照後將相關材料提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壹條(核查)區(縣)相關部門收到申請信息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材料的核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向制證單位發出制證指令;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由受理點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認證)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根據認證指令,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證。居住證由公安部門出具。第十三條(領取證書)申請人持受理證書到受理點領取證書。第十四條(信息變更)持證人居住、就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受理點辦理信息變更。受理點應當將變更信息報送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確認。第十五條(換發)《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未換發的,持證人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申請新證。《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換領的,由本人在有效期滿前10天內提供相關材料到居住地受理點辦理換領。第十六條(換領)上海市暫住證持有人具備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條件的,或者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條件發生變化的,可以持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到居住受理點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第十七條(掛失和解掛)持證人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962222)或書面方式向受理點掛失。持有人發現其居留證件在有效期內,未辦理補辦手續的,應當辦理註銷掛失手續。第十八條(補發)證件毀損、遺失,掛失後30日內未找到的,可以申請補發證件,並繳納補發證件的費用或保證金。第十九條(相關待遇)持證人按照《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第二十條(註銷)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註銷,並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註銷相關信息。相關信息被註銷的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不再享受相關待遇。(壹)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條件的;(二)持有人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的;(3)持有人在申請時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證的。《上海市暫住證》有效期滿或者持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應當註銷持證人信息。第二十壹條(違章處罰)違反《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其他規定)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已辦理暫住登記和暫住證,並在暫住登記和暫住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第二十三條(辦證費用)《上海市暫住證》免費辦理,需繳納IC卡押金。離開本市時,來上海的人要到居住地的受理點,憑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退證手續,上交原證,押金在受理點退還。《上海市居住證》的收費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本細則自2004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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