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無效制度存在哪些弊端:
凡事有利必有弊。壹項制度也壹樣,在落在紙面上的那壹瞬間,就意味著已經存在著漏洞了。專利權宣告無效制度的存在,使本來不應該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最終歸於無效,但是也可能使合法有效的專利權面臨著被宣告無效的危險。畢竟,在所有被授予的專利權中,合法有效的專利還是占絕大多數的。專利無效制度的存在,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基於各種各樣的目的來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某項專利權無效。這就使得合法的專利權人面臨本不應該承受的訟累。
而且根據現行專利法的規定,從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就可以請求無效宣告,而沒有壹個具體的期限限制。這意味著專利權在整個保護期內都處於壹種不肯定、不穩定的狀態中。比如,壹項專利授予後,任何人可以在第18年,也可以在第19年,甚至在第20年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而無效宣告的請求壹旦提出來,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要重新翻出來審查,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即使這個專利權確實是不應該授予的,也會因為取證或者各種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使其他無辜的人受到牽連。
解決專利權無效制度弊端的辦法有哪些:
如果僅僅依靠專利法專利法第45條的規定,上述情況不可避免的會大量存在,那麽該如何盡量減少上述的消極影響呢?專利法第46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4到66條的出現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專利法46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這意味著,並不是請求人壹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得受理,受理與否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簡單的來說,就是任何人請求宣告專利無效,都必須具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以受理。這些理由包括,無效宣告的請求人必須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效宣告的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說明無效宣告的理由,無效宣告的理由應該有壹個非常明確的範圍等等。通過這些規定,就可以給專利權人壹個保護的屏障,避免受到無謂的訟累。隨著審查員水平的提高,根據各種具體的現實情況掌握寬嚴之程度,相信合法的專利人將會得到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