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長沙申請報廢車輛
車輛使用後會有相應的報廢時間,我國法律也規定了車輛的強制報廢時間。那麽長沙的車輛報廢應該怎麽申請呢?這需要大家通過這壹條了解,以便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我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1.如何在長沙申請報廢車輛?
機動車所有人持本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拆解廠業務部門填寫《機動車停駛、恢復/註銷登記申請表》或者到牌照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領取牌照。
登記並接受崗位申請,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
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驗崗位鑒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二、長沙市車輛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並加蓋所有人印章。
2.登記並接受崗位申請,對達到報廢年齡的車輛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5]。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驗崗位鑒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3.車輛管理者選擇符合要求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去解體。
4.回收企業查看通知後會對車輛進行拆解拍照。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氣缸體破裂,車架(底盤)切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核對簽字,回收車牌,按規定報批,辦理報廢登記。
所以妳要報廢車輛,壹定要按照規定申請,拿著材料到車管所辦理報廢手續。當然,在處理車輛報廢的時候,大家都應該知道法律的規定。很多人認為車輛不需要報廢。這是壹個錯誤的認知,大家需要明確。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
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最近很多人對長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的壹些規定的內容感到困惑,壹直在咨詢我。今天為了幫妳答疑解惑,我整理了以下內容。
第壹條為規範城市道路車輛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和貨運車輛的交通管理。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是指除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以電力驅動的不具備腳踏功能的兩輪或者三輪道路車輛。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城市道路車輛管理,科學系統規劃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求。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市區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和貨運車輛的交通管理。
市交通、城管、公用事業、財政、工商、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和貨運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第五條根據城市中心區的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車等車輛通行。具體道路、時間、車型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本規定實施前已購買電動車的車主,應當持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已備案的電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時編號,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根據規定,有號牌的電動車可以在保證安全行駛的前提下上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裏。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業務。
第七條本市市區實行電動汽車總量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制定。
第八條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湖南省實施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或者上道路行駛。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備案、編號、發放號牌、行駛證和註冊登記、發放行駛證不得收費。
第十條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未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在右側道路邊緣1.5米以內行駛;
(二)載物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1.5米,寬度距車把不得超過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米;
(三)電動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8周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
(四)電動車駕駛人不得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酒後駕駛;
(五)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接聽手機、佩戴耳機;
(六)電動車必須懸掛號牌,電動自行車必須懸掛號牌;電動車號牌和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安裝在車輛前方;
(七)隨車攜帶電動車駕駛證和電動自行車駕駛證;
(八)不得安裝固定式遮陽防雨裝置、電瓶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裝置;
(九)電動車可以乘坐六周歲至十二周歲、身高不超過155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帶六歲以下、十二歲以上或身高155厘米以上的人。
(十)禁止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從事客運業務。
第十壹條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通過有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下同)控制的交叉路口,有放行信號時,讓在此放行信號前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如遇現場交警指揮,服從交警指揮;
(2)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減速行駛或者停車,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3)對向右轉的車輛,應當讓左轉的車輛先行;
(四)與相鄰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合的道路上或者過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六)剎車失靈,下車。
第十二條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政府有關部門有指定停車地點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停車。
禁止在路口、公交車站、醫院和學校、公共廣場出入口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和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停放電動車、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交通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能未達到規定的駕駛年齡,可以依法查驗駕駛人的年齡,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駕駛人不能當場提供年齡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車輛暫扣至指定地點;當事人提供年齡證明,達到駕駛年齡的,應當及時歸還車輛。
第十四條在市區限制貨運機動車上路行駛。
市區實行分區域限時貨運制度。貨運機動車確需在禁行時間、路段行駛的,應當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駕駛貨運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禁止的道路、時間行駛;
(二)不得安裝、使用光電設備、高音喇叭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三)不得安裝和使用可變號牌;
(四)法律、法規對機動車通行另有規定的。
第十六條摩托車駕駛人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100元罰款,並將車輛暫扣至指定地點。摩托車駕駛人接受處罰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返還車輛。
第十七條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暫時扣留車輛到指定地點。駕駛人接受處罰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返還車輛:
(壹)駕駛電動車時速超過二十五公裏或者駕駛電動自行車時速超過十五公裏的;
(二)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或者未劃分非機動車道距道路右側1.5米以內的;
(三)駕駛載物高度離地1.5米以上、寬度超出車把0.15米左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或者後端超出車身0.3米的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
(四)駕駛電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行駛的;
(五)飲酒後駕駛電動車的;
(六)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接聽手機或者佩戴耳機的;
(七)駕駛裝有固定遮陽擋雨裝置、電瓶等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電動自行車的;
(八)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使用偽造、塗改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
(十)駕駛電動車不按規定讓行的;
(十壹)駕駛電動車或者電動自行車未攜帶行駛證和駕駛證的;
(十二)駕駛電動車或者電動自行車不停車或者臨時停車的。
駕駛人有前款第九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八條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達到駕駛年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並將車輛暫扣至指定地點,依法處罰後交還車輛。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屬於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並將車輛暫扣至指定地點,在安全隱患消除並接受處罰後交還車輛。
第十九條電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扣車輛,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依法處罰後返還車輛:
(壹)駕駛裝有固定遮陽擋雨裝置、電瓶等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電動車的;
(二)駕駛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三)使用偽造、塗改或者其他電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電動車搭載不滿六周歲、超過十二周歲或者身高超過壹百五十五厘米的人;
(五)電動車駕駛人醉酒的。
駕駛人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違法裝置,予以沒收;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電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清醒。
第二十條貨運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禁止通行規定或者安裝、使用光電設備、高音喇叭等有礙交通安全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100元罰款;安裝、使用可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返還車輛;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
第二十二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合格電動車進行備案、編號、發放號牌;
(二)非法扣留摩托車、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
(三)使用依法扣留的摩托車、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
(四)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合法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五)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情節加重的;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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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長沙申請報廢車輛@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