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投標文件格式等,主要闡述招標項目需求概況和招標投標活動規則,對參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有約束力,但壹般不構成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條款等,全面描述招標項目需求,既是招標活動的主要依據,也是合同文件構成的重要內容,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
3、參考資料,供投標人了解分析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參考信息,如項目地址、水文、地質、氣象、交通等參考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綜上所述,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