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應是在保定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托單位可以是單壹獨立的科研機構或企業;也可以是由多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組合起來的群體。聯合組建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必須附有聯合組建協議書,明確壹個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依托單位在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面向學科發展,重點研究和解決對我市當前和長遠經濟發展帶有方向性、基礎性、綜合性的重大問題。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主要任務明確,現有學科在全市範圍內具有明顯特色和優勢。
(三)依托單位具備承擔和完成科研任務的能力。擁有壹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有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企業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近三年在本研究開發方向上已承擔國家、省或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四)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主任應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技術地位,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凡組建的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其固定人員不少於10人。
(五)科研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良好完備,能滿足研究或開發需要且對外開放服務。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科研用房不低於500平方米。
(六)依托單位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能為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及後勤保障。依托單位是企業的,年銷售收入不少於2500萬元,年R&D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
(七)高等院校申報的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應有省級以上重點學科或碩士以上學位授予權;科研院所、企業及其它單位申報的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應具備培養高級人才和技術培訓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