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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代碼屬於什麽代碼,怎麽用?

首先,妳上面貼的代碼必須是Python腳本語言代碼。

其次,我猜妳問的主要是_ _ license _ =' gplv3 '。GPL V3是壹個開源協議。其實就是GPL協議第三版,這裏標註的,也是這個代碼的協議類型。如果後代使用,這個代碼也必須遵守GPL V3協議。關於這個協議的細節,因為百度不允許發鏈接,所以我抄了網文:

在過去的十年中,軟件開發實踐中最驚人的變化之壹是“復合”軟件系統的構建——壹種自產、開源和第三方組件的組合,它使開發團隊能夠快速交付先進和全面的解決方案。然而,對開源和第三方組件的不規範使用增加了風險。這種方法很可能侵犯知識產權,產生未知的特許經營義務,增加維護成本,引入未經確認的安全漏洞。

在本文中,我將介紹由創建復合軟件系統引起的復雜性問題的背景,並解釋通用公共許可證(GPLv3)的最新版本如何在許多重要領域影響開發治理。

背景

開源軟件是壹種優秀的資源,因為它允許開發人員重用現有代碼來滿足特定需求,而不是從頭開始編寫新軟件。還有壹個額外的好處是,能夠滿足用戶和開發人員需求的開源組件將繼續生存,隨著時間的推移,現有代碼將被許多不同的人不斷審查和改進。漸漸地,開發出來的軟件會進化成更少bug,更有用,更健壯。

許多開源項目中都開發了開源代碼。在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有超過180000個獨立的開源項目(雖然不是所有的都是活躍的),並且每天都有更多的開源項目產生。根據定義,開源代碼是* * *,因此,開源項目壹般存儲在可公開訪問的Web上(雖然最初代碼是* * *通過磁帶和公告板系統共享的,有時也可以從其他來源獲得,如書籍)。許多網站都有開源項目。我的公司,黑鴨軟件,已經確定了超過3000個下載網站,其中包含超過4.85億個開源文件。

自2006年6月5438+10月以來,開源軟件許可領域最大的爭論就是圍繞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PL) v3的制定。1991發布的GPLv2是監管開源代碼最知名、應用最廣泛的許可證之壹。它用於Linux內核和許多其他廣泛使用的開源項目。在全球範圍內,GPLv2已經影響了成千上萬的公司及其應用程序開發團隊,他們將GPL規範的代碼視為其產品的壹部分。GPL的基本權利和利益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修改和重新發布許可證規定的代碼。同意1)任何分發副本都包含許可證的副本,2)衍生產品的所有源代碼都可以免費獲得。

版本3如何擴展GPL的應用範圍?

經過幾個月的制定,GNU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3 (GPLv3)於2007年6月29日由FSF自由軟件基金會正式發布。GPLv3的術語類似於GPLv2,但它擴展了GPL的應用範圍,甚至深入到專利和數字版權管理等領域。GPLv3包含在四個關鍵方面影響軟件開發的條款(互利、數字版權管理、專利和許可證兼容性)。以下是這些術語的簡要概述:

互惠權益(衍生產品)

像GPLv2壹樣,GPLv3是壹個互惠許可證。這意味著,如果壹個應用程序添加了GPL管制的代碼,或者使用了“基於GPL管制代碼的產品”,並且產生的應用程序用於分發,那麽它必須在GPL下分發。GPL本身規定,任何分發副本都必須包括其源代碼和GPL許可證副本。多年來,在軟件的前提下,關於“基於的產品”或“衍生產品”這兩個術語的含義壹直有相當大的爭議。例如,自由軟件基金會認為動態鏈接文件也會產生衍生產品。所以在他們的世界觀裏,即使妳把自己的專有代碼鏈接到壹個由GPL或者其他* * *庫監管的. DLL文件,也要強制公開發布源代碼。這種解釋無疑使開發組織對使用GPL許可的代碼作為開發過程的壹部分持謹慎態度。

GPLv3增加了衍生品構成問題的透明度。例如,GPLv3規定,如果壹個程序是“專門設計”來使用GPL管理的庫,那麽該庫被視為整體產品的壹部分,整個應用程序受GPL管理。但是,如果GPL庫可以被另壹個庫完全替換(也就是說,如果應用程序不是“專門設計”來使用GPL庫的),那麽該庫就不是整體產品的壹部分,也不受許可證的約束。

數字版權管理(嵌入式設備)

數字版權管理(DRM)描述了壹種技術方法,通過該方法,消費設備的發行商可以防止用戶將篡改的代碼部署到設備上。FSF想要定義DRM的含義,至少對於涉及GPLv3的代碼。為此,GPLv3包含以下內容:第壹,許可證禁止GPLv3本身作為DRM的壹部分使用。其次,FSF增加了條款,以確保任何用戶都可以修改安裝在消費設備上的GPLv3代碼,並在設備上重新加載修改後的代碼版本。除了在GPLv3下提供源代碼的義務之外,許可證還要求發布者提供在適用設備上重新加載修改後的代碼所需的所有安裝信息。雖然存在壹些固有的限制,但GPLv3的DRM條款自然會有利於消費設備的制造商和出版商,因為他們壹旦使用GPLv3碼,就會履行相應的義務,從而獲得寬松的政策。

專利(再分配代碼)

新許可證提供了適用於已開發代碼的專利義務指南。GPLv3包含廣泛的明示專利許可。簡單來說,這意味著如果壹個開發者修改了GPL代碼並對其進行了重新分發,那麽該開發者將自動向所有可能應用於整個應用的專利授予專利許可。任何衍生產品都受益於此專利許可。通過這種方式,FSF試圖確保用戶對任何修改後的GPL監管代碼擁有廣泛的專利權。GPLv3還包含壹個“專利保護”條款,這意味著如果GPL代碼的用戶基於該代碼提出任何專利聲明,該用戶將失去該代碼在該GPL下的GPL許可。

許可證兼容性(多個許可證問題)

GPL版本3並不打算取代版本2。它們將共存,因此開源項目可以選擇在任何許可版本下發布它們的代碼。GPLv2下的大部分代碼都可以被用戶轉換成GPLv3(這是GPLv2下通常允許的約定)。然而,壹些項目——最顯著的是Linux內核——並沒有在包含這種權利的許可版本下發布。這些項目不打算在GPLv3下發布他們的項目。

GPLv3的其他許可證兼容性條款也需要謹慎對待。新的許可證為開發人員提供了向許可證添加壹些指定的附加條款的權利,從而使他們的代碼與其他開源許可證兼容。開發人員壹直在申請這壹權利,現在,例如,通過在他們自己的GPLv3版本中添加所需的條款,他們可以將受流行的Apache許可證管制的代碼與在GPL下編寫的代碼結合起來。如果組織發布GPLv3代碼,他們將需要理解那些附加條件。

最後,GPLv3包括壹種語言,允許開發者將GPLv3代碼與Affero許可證所涵蓋的代碼結合起來。Affero許可證消除了開發人員在GPL中發現的壹個“漏洞”,即如果應用程序是基於Web的(例如,在基於Web的搜索引擎中,等等。),GPL要求開發者發布源代碼造成的“漏洞”。雖然這個條件在GPLv3的正文中並不存在,但是開發者可以將GPLv3的代碼與Affero代碼結合起來,Affero條款將適用於整個產品。

結論

對於收集和重用異構代碼的應用程序開發團隊來說,GPLv3許可證的復雜性說明了代碼組件管理和監督的必要性。隨著GPL的這些最新變化,應用程序開發人員、經理和他們的法律顧問必須研究這些變化的影響,並決定如何最好地將基於GPLv3的代碼包含到他們的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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