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我省註冊壹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近三年通過自主研發、轉讓、捐贈、並購或者五年以上獨占許可,在其應用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3)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4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四)已批準建立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
(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上年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銷售收入不足5000萬元的,不低於6%;
2 .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不低於4%;
3.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不低於3%或654.38+00萬元。
(六)近三年累計轉化科技成果9項以上;
(7)具有獨立的R&D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65,438+05人(軟件企業30人),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的人員不低於R&D機構員工總數的60%;
(八)保證中心建設和發展所需經費的落實,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和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企業654.38+0萬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規範的技術創新管理體系,規章制度明確;
(十)近三年內無環境汙染事故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第八條中心申請材料:
(壹)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請書
(二)建設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依托單位的相關證明
(四)依托單位和中心地位證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壹式三份,附電子文檔,報送市科技局審核。
第九條省科技廳按照“擇優支持、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則,或者委托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調查。
第十條可行性論證和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範性;
(二)中心建設是否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及其支持的關鍵技術領域;
(三)依托單位是否具備中心項目的基本條件;
(四)中心技術領域的發展方向、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運行機制是否有利於中心的發展;
(六)依托單位的財務狀況能夠保證中心的順利運行。
第十壹條對已經通過可行性研究的,省科技廳批準建設。
核準建設的中心名稱應規範使用“依托單位名稱+核心研發方向+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的形式。
第十二條科技部對依托單位申請的以下中心應優先審批:
(壹)主持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或主持和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二)與其他企業、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聯合創辦。
聯合建立的中心必須有聯合建立協議,明確規定主要依托單位和各建立單位在中心建立和運行中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