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範文1:安全管理介紹
摘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 _ _工作的關鍵和保證,是壹個國家思想和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同時,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制度是兩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環節。法律制度指導管理制度的建設,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實行法律制度的保證。
放眼全球,美國發展時間長,制度建設和體系建設最完善,最有特色。美國沒有專門的保密法,但有比較完備的保密法律體系。美國沒有專門的獨立安全行政機構,但有相對成熟的安全管理體系。相比之下,我國雖然有專門的保密法,但很難說有比較完整的保密法律體系。
深入研究美國保密思想,平衡公開與保密的關系,是貫穿美國保密思想發展史的主線。美國聯邦保密制度總的發展趨勢是放松對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於公民獲取政府信息。同時,這也是各國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與我國相比,新保密法雖然較舊保密法有諸多改進,但其基本價值取向不變:壹如既往,保密為原則,保密優先於公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學習和借鑒美國的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對提高我國的保密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管理制度;法律制度;思想價值;保密法
第壹章是緒論
關於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這裏的問題是,將判決宣告之日作為自然人死亡之日,是否壹定合理?利害關系人何時提出申請完全取決於其主觀意願。如果把法院判決的日期作為死亡日期,這個日期顯然過於主觀,缺乏確定性。而死亡日期意義重大,直接關系到繼承人的確定、繼承範圍等諸多重要問題。如果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執行,必然會引起壹定的質疑和反對,執行起來也不公平。在沒有充分保護利害關系人利益的現實中,這與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相違背。
對於申請人宣告死亡的先後順序,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相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但是,我國的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合適的。有些情況下,在很多法律實踐中,這些規定凸顯了很多問題,帶來很多爭議。
第二章各方意見討論
(1)關於死亡日期規定的討論
宣告死亡時,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遺產繼承、保險金給付、遺屬人身關系等重要事項,如遺產的具體範圍、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具體範圍、繼承開始時間、繼承方式、代位繼承的可能性等,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意義。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對於壹般的失蹤,失蹤人的死亡時間有時規定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的失蹤期間屆滿(如日本和臺灣省)
區),有些被規定為失蹤人的最後壹次音訊(如瑞士);對於戰爭或事故中失蹤的人,死亡時間定義為戰爭停止、船舶沈沒或危險消失的時間(如日本),失蹤人在戰爭或事故中失蹤的時間(如瑞士、意大利),法定宣告死亡所需的失蹤期限屆滿的時間(如臺灣省)。
於能斌、馬俊舉在《現代民法》壹書中提到,宣告死亡是身體死亡的對稱性,身體死亡是自然現實,宣告死亡是法律現實。是壹種推定,即根據自然人下落未達到法定期限而推斷其已經死亡的事實。
由此可見,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並沒有給出壹個確定的答案,呈現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局面,每壹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和立法價值。然而,無論是從法理學角度推斷的死亡時間,還是各國立法給出的不同規定,都不能完美地適用於每壹個案件。
(B)關於利害關系方順序的討論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關於利益相關者的順序主要有三種學說。首先是“序列”理論,即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申請申報時,是有序列的,並且被劃分為多個序列。如果前壹個順序不適用,後壹個順序可能不適用。同壹順序互不影響。這壹觀點已被中國立法采納。
第二種觀點是“障礙論”,即所有利害關系人都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權利,每壹個關系密切的當事人都不會因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反對而受到影響。
第三種觀點是“配偶優先論”,即有限障礙論,即配偶有。
壹票否決,其他申請人申請平權,其他利害關系人未經配偶許可,不得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壹書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特別是其近親屬的利益。沒有其他利害關系人會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這顯然違背了民法設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關於宣告死亡時債權人申請的順序也有爭論。壹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壹樣,可以是申請人。另壹種觀點認為,允許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債券效力的範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可以通過宣告失蹤制度解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應限於下落不明的近親屬。
第三章典型案例及分析
(1)死亡時間應該從什麽時候算起?
1.案情簡介:
湖南婁底發生壹起案件:壹男壹女結婚三個月後的壹天,女方不慎掉入河中,壹男子聽到呼救聲後跳入水中救他,但兩人都不幸遇難。男人的屍體找到了,女人的屍體沒找到。事故發生兩年後,B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她死亡。甲、乙雙方生前分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中壹份以甲方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65438+萬元,指定受益人為乙方;另壹種以女性B為被保險人,保額8萬元,指定受益人為男性A..此外,甲方和乙方
婚後買新房,價值6萬。雙方都沒有孩子。雙方父母因保險金和房屋繼承糾紛訴至法院。
A男的親戚聲稱B女比A男先落水,女性體力比男性弱,所以B女應該比A男先死。在第壹份保單中,受益人的二女兒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因此6.5438億元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父母繼承。在第二份保單中,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為男性,即第二名女性死亡時,男性可以成為受益人。男子死亡後,其受益的8萬元保險金應由其父母作為遺產繼承;在甲乙雙方的壹些房子裏,先分析產量,甲乙雙方各得3萬股。因乙方先死亡,乙方女兒的3萬股由作為丈夫的甲乙雙方父母平分,各654.38+0,000。A分得的3萬,應該由A的父母繼承,因為B的女兒先於A的男的去世,B不享有繼承權。那麽對於A房父母,* * *獲得4萬股,B房父母只能獲得2萬股。綜上所述,A的父母可以從兩份保單中獲得654.38+0.8萬的全部保險理賠款,並可以分割房子的4萬份額作為遺產;b的父母只能拿到房子的2萬股。
女子B的親屬主張,雖然女子B先落水,但她的死亡日期應該是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日期,也就是事故發生兩年後,所以男子A先死亡,女子B最後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到完全相反的分配結果:B的父母可以從兩份保單中獲得全部18萬的保險賠償金,可以分割4萬份房子作為遺產;a的父母只能得到房子的2萬股。
還有人主張,鑒於本案的特殊性,可以認定甲、乙同時死亡,根據繼承法他們之間不存在繼承關系;根據保險法規定,應先推定受益人死亡,那麽保險金歸被保險人所有,雙方繼承人分別繼承,那麽第壹份保單的65438萬元保險金應由A的父母繼承,作為A的遺產;第二份保單的8萬元保險費,應由B的父母繼承,作為B的遺產。房子由父母雙方繼承,3萬股。
2.個案分析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第二種做法無疑是最正確的。最終法院也給出了和第二次壹樣的判決,但是合法的判決不代表合理。顯然,這樣的判決違背了事實上的公平正義,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
本案最關鍵的壹點是如何確定死亡宣告中的死亡日期。不同的認定方式造成了兩種完全相反的後果,所以對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影響很大。如果妳把《關於實施
如果按照第三種說法處理,對涉案雙方來說才是公平的,但這只是壹種想法,而不是現實。在第壹次陳述中,甲方父母從二女兒開始先落水。
而且女性的體力比男性弱,所以從第壹個男人身上得出第二個女人先死的結論,不合理,屬於推論。即使隨後基於二女兒先死的論斷的討論是完全合理的,也不代表這種說法是有說服力的。、
同樣,在第二次陳述中,其所有證據和理論都符合現行法律,因此獲得了法院的最終認可。但也是,A男和B女的死亡時間都是推斷出來的,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B女死於A男,所以即使第二種說法合法,也無法說服A男的利益相關方。
可以說前兩種說法不合理,但第二種說法是合法的,是法律認可的。所以,如果要遵循民法中的公平、公序良俗原則,第三種說法無疑是最好的。
(2)利害關系人的排序是否合理?
1.案情簡介
2001 1 10 12,李建平老公潘永光失蹤,留下100多萬。2008年,父親為了得到財產,多次要求宣布兒子死亡,但由於申請的先後順序,沒有兒媳的同意,父親不能申請,最終導致兒媳、孫女、兒子。
2.個案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死亡宣告申請人的先後順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失蹤七年後,其父親申請死亡宣告是非常合理的,因為按常理推斷,失蹤七年,杳無音信的潘永光應該已經死亡。這時候壹份死亡宣告就可以終結以潘永光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解決財產分割引發的矛盾。但在現實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宣告死亡,其他人無權宣告死亡,配偶可以單獨侵吞失蹤人的財產,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本案中的李建平壹樣,她堅持不同意潘永光父親的死亡聲明。這個推斷不排除她想擁有1萬元以上的財產。因此,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因此,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並沒有達到。
第四章總結了各方觀點。
(壹)死亡時間如實反映,盡量遵循公平原則。
壹般情況下,學界普遍認可判決書中確定的時間為死亡時間。因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具有很強的法律性,更具權威性和準確性。但這種觀點恰恰忽略了法定失蹤期限的作用。失蹤人死亡的可能性隨著失蹤時間的延長而逐漸增大,以法定失蹤期間確定死亡時間更為合理。
自然人在危險事故中失蹤,但根據當時的情況可以確定其死亡,或者經有關部門查找後確定其已不在人世的,無論其屍體是否找到,均視為死亡,無需經過法定的宣告死亡程序,當然也無需確定死亡時間。但出於心理原因,利害關系人必須等待死亡的法律證明,不會接受這樣的事實。因此,法律確認不僅是程序上的確認,也是對利害關系人的心理安慰。
因此,死亡時間的確定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遵循客觀事實的條件下,還應堅持民法公平原則,不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綜上所述,我認為,如果有證據表明失蹤人的死亡時間,我們應當以真實的死亡時間為標準。如果不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時間應當以判決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判決的依據應當是法定期間屆滿之日。
這樣可以基本保證不同情況下對被宣告死亡的人適用法律的平等,減少審判過程中的差異。
(B)應借鑒“配偶無優先權”。
在我國學術界流行的三種說法中,第三種更符合我國現狀,即“配偶優先無順序”,即“有限無順序”。因為它既避免了前序無法適用的尷尬局面,又兼顧了公平原則和特殊情況。
“失序”的說法是壹種公平的做法,“配偶優先”的限制使這種說法更合理,更適合法律實踐。
壹是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決定的問題,保護了當事人的婚姻權利,減少了對配偶的感情傷害,也體現了人身權大於財產權的法律原則。
其次,這種觀點對宣告死亡的制度影響不大,因為並不是所有宣告死亡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作為利害關系人的配偶壹方。
第三,如果有類似本案的配偶,後壹順序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舉證,請求法院剝奪其優先申請權,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配偶優先”的觀點是最適合中國社會情況和國情的,應該采納。
參考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2]於能斌、馬俊舉主編:《現代民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
[3]姜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範文二:學位論文保密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規範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保密管理,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密管理學位論文是指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內部學位論文。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是指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學位論文。研究生內部學位論文是指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但涉及知識產權、技術秘密或敏感信息,在壹定期限內不宜公開的學位論文。
第三條導師負責保密學位論文和內部學位論文的撰寫和保密管理。導師應該盡最大努力解密機密論文。對於不能解密的論文,導師要認真做好涉密學位論文從開題、撰寫、打印到閱卷、答辯、歸檔全過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密級分為公開、內部、秘密、保密四級。
公開性:根據學術研究的公開性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大多數學位論文應該公開。
內部:研究成果未列入國家秘密範圍但準備申請專利或技術轉讓並涉及技術秘密的學位論文,壹段時間內不宜公開。
秘密與秘密:研究背景來自已被保密的科研項目的學位論文,屬於秘密學位論文。
第二章涉密學位論文的審查
第五條涉密學位論文必須保密,並“先
審批後,寫作”的原則。
第六條涉密論文申請應在開題前提出,申請人填寫《河南理工大學涉密學位論文審批表》(附件1),經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開題報告和研究工作。
第七條涉密學位論文的審查程序
(1)涉密論文申請人在導師指導下,認真填寫《河南理工大學涉密論文審批表》,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單位研究生涉密論文評審團初審。
(2)各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領導是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審查人,負責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初審。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學國家秘密的確定和變更規定》及其他相關文件審批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密級。
(三)申請涉密學位論文的分類,須報科技部審批和學校分類工作組審批。
(四)保密論文的保密期限根據密級確定。機密學位論文的保密期限不超過10年,機密學位論文的保密期限不超過20年。
第八條保密學位論文的作者應簽署《河南理工大學保密學位論文保密協議》(附件2),並承諾對相關保密內容保密。因工作需要接觸保密學位論文的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或傳播學位論文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第三章保密學位論文管理
第九條保密論文必須在保密計算機上撰寫和修改。
第十四條保密學位論文是重要的學術著作,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保密規定妥善保管。學位申請人在離校前,應將涉密學位論文的印刷版壹式三份及其電子版(光盤)連同《河南理工大學涉密學位論文審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學涉密學位論文保密協議》直接寄至學校學位辦公室,按保密要求統壹管理。保密論文在保密期限屆滿後將退回學院,由學院送交相關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學校學位辦公室應當做好保密學位論文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期間,保密學位論文的印刷本和電子版應存放在櫃臺內,未經學校保密委員會批準,任何人不得借閱。
第十六條保密學位論文及相關信息禁止在網上被檢測和傳播,保密期內不納入抽查評估範圍。
第十七條保密學位論文在保密期滿後自動解密。解密後的涉密學位論文按照非涉密學位論文的收集、管理和服務方式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具有保密學位論文的研究生應當在畢業前填寫學位授予信息,相關信息應當按照保密要求進行處理,避免泄露。如果填寫學位論文的題目和關鍵詞,可以填寫“機密論文”,不填寫具體的題目和關鍵詞。
第四章內部學位論文的審核和管理
第十九條根據科研項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內容保密的需要,少數學位論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根據研究生內部學位論文進行保密。研究生內部論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內部度理論
原則上保密期限為2至5年。論文完成後,在封面和論文扉頁右上角明確標註保密審批確定的論文保密等級和期限,如“保密等級:內部3年”等字樣。
第二十條內部學位論文開題時應保密,論文作者應在導師指導下填寫《河南理工大學內部學位論文保密審批表》(附件3),報單位負責人和研究生處審批備案。
第二十壹條導師在開題、審核(含預審)、答辯(含預答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具體保密要求,報學院負責人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經審批後需要保密的內部學位論文,必須在導師指導下提前解密,方可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如解密處理不當導致泄密,責任由作者和指導老師承擔。
第二十三條內部學位論文的印刷版及其電子版(光盤)連同《河南理工大學內部學位論文保密審批表》由學位申請人直接發送至學校學位辦公室,按照保密要求統壹管理。保密期滿後,交還學院,由學院送相關單位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完成相關審批,撰寫保密論文或內部論文,由此造成的後果自負。相關單位、管理者、項目負責人、導師、研究生不按規定執行
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批準和管理機密文件,導致泄密或嚴重隱患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批準對學位論文保密的學位申請人,憑學校學位辦公室出具的《學位論文保密管理證明》(附件4)辦理相關離校手續。
第二十六條高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保密學位論文的質量控制措施和規章制度,確保保密學位論文的質量。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學校保密辦公室和研究生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