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同時廢止。
政府采購的五大方式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主要采購方式,公開招標與其他采購方式不是並行的關系。
公開招標的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壹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於三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的供應商。
條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談判
競爭性談判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
條件: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根據財政部第18號令第43條的規定,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經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4、單壹來源
單壹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達到了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壹,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後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該采購方式的最主要特點是沒有競爭性。
條件:
(1)只能從唯壹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壹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5、詢價
詢價是指采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比較並確定最優供應商壹種采購方式。條件:當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