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應該補助藝術是長久以來爭論的議題。 雖然歷史證明,藝術曾受到過梅迪奇(Medici)家族的王公貴族、奧地利的帝王、英國的國會議員以及法國***和政體的津貼補助。但是,政府應該補助藝術嗎?支持者認為藝術以非營利為目的,具有公***效益,需要政府的保護與支持。反對者認為政府介入藝術會妨礙藝術的自由表達,成為宣傳國家意識形態與認同的工具。 近年來,隨著全球性的財政緊縮,藝術的補助日益縮減,自籌財源成為博物館、美術館等藝術機構的壹大挑戰。雖然博物館、美術館等藝術機構莫不希望政府能夠投入更多的資源與補助,讓博物館、美術館有足夠經費去呈現高品質的展覽與教育活動,但文化政策的制定不僅需要受到大眾的監督,也與政策制定者對藝術的認識密切相關。因此,借“政府應該補助藝術嗎?”這壹問題,對西方藝術經濟學家、社會學家關於政府補助藝術的觀點進行分析,檢視正反兩方面的爭論,反思藝術與博物館的社會價值與責任,以此思考藝術補助政策機制應如何形成,也希望為我國政府補助藝術、規範藝術活動的政策制定尋求理論依據與參照。 贊成政府補助藝術的主張 在西方,壹些經濟學家對於政府補助藝術的見解,往往從藝術的外部效益問題入手,認為藝術的外部效益成為藝術獲取補助的理由。以教育為例來說明什麽是外部效益。教育為受教育者制造個人效益,也提供外部效益給整個社會。外部效益是每個受教育的成員給其他社會分子的利益。由於全體消費的外部效益讓社會成員普遍受益,它也可被稱為“集體效益”。對於教育外部效益的分析和描述,對於藝術也同樣適用。雖然藝術跟教育都能提供個人效益給消費者,這些效益是人們在欣賞現場藝術表演、參觀博物館和畫廊或接觸其他藝術品,所得到的樂趣與教化。這些樂趣和教化被歸類為外部或集體效益。那麽藝術具有什麽樣的外部效益能成為政府補助的理由呢?壹些西方經濟學者認為: 壹是藝術是留給下壹代的遺產。著名經濟學家鮑莫爾(W.J.Baumol)和鮑恩(W.G.Bowen)認為,保存藝術與文化作為留給下壹代的遺產合乎集體效益。這個主張不僅適用於書籍、建築遺跡,以及博物館藝術品的保存,也適用在技藝、品位與傳統維護方面要求精益求精的表演藝術。以博物館為例,博物館通過研究與典藏確保過去與現在的文化藝術可以繼續留存,經由展示與教育,讓子孫認識人類豐富的文化遺產,從而建立自己的身份認同。 二是藝術有助於提升國家聲譽。有些人為受到國際認可的本國藝術家和表演者感到自豪,這些藝術家的崇高聲望,因而造成某種程度的集體效益。此外,藝術有助於國家“柔性權利”的展現,從而建立國家聲譽。 三是藝術有助於提升地方經濟的效益或都市再生。藝術活動可以為地方經濟的生產者提供外溢效益。許多經濟學家認為博物館等文化機構的存在,有助於發展地方經濟或促進都市再生。藝術可以吸引外地的消費者,他們除購買當地的表演或博物館門票外,也會在當地的商店、餐廳與旅館消費,從而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甚至可以增加就業機會。最知名的案例如西班牙畢爾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館,該博物館的建立促成衰落的城市區域再生,亦成功地塑造新的區域風格與形象,成為以藝術促進都市再生的重要案例。 四是藝術對通才教育的貢獻。博物館的主要功能就是教育。美國博物館協會認為:博物館是收集、保存最能有效地說明自然現象及人類生活的資料,並使之用於增進人們的知識和啟蒙教育的機關。教育是博物館存在的理由,無論是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博物館皆提供公眾教育服務的利益與貢獻。藝術是通識教育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五是藝術有助於參與者的社會提升。參與藝術可以磨煉我們的鑒賞力,或讓我們接觸到同輩中最高與最佳的成就,令我們成為更好的人。如果情況如此,那就是壹種外部效益,因為大眾僅通過參與藝術來尋求個人的滿足。倘若那個人的行為舉動在過程中有所改進,對他人來說也是好事,對參與者來說就是外部的。 六是藝術鼓勵藝術創新。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壹大來源,並可以申請專利保護。但是藝術領域的創新卻無法享有專利權,諸如畫作、樂曲或是編舞等特定藝術作品,會受到著作保護權。但對特定作品的創新原則——像新的繪畫技術或新舞風——著作權並不能提供任何保護,並且藝術實驗創作不僅花錢,也很容易失敗。當它失敗時,試圖這麽做的藝術家或非營利團體必須承擔所有成本。但當它成功時,發明的人並不能阻止其他人免費使用這種新技術。這類情況越來越多,就會阻礙想要改革藝術的人,結果他們的實驗創作便遠低於社會期待的數量。因此,從創新的角度來看,這也是政府補助藝術的理由。 反對政府補助藝術的主張 “補助”本身就蘊含著不平等的權力作風,因為任何幹預都讓民眾沒有辦法明智的選擇。因此,反對補助者憂心國家機器通過補助政策介入藝術的發展,將導致藝術喪失自主性,成為宣傳國家意識形態與認同的工具。因為通過補助,政府有權力決定何種是“好”的藝術與展覽,博物館也可能因為主政者的品位而獨厚某些類型的展覽。到底何種藝術才是“藝術”?何種藝術才是“好”的藝術?補助政策似乎凸顯了此項議題的矛盾性。例如美國參議院赫爾姆斯(Jesse Helms)對抗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NEA)就是壹知名的案例。1989年,由NEA資助的藝術家麥博索爾普在《完美時刻》(The Perfect Moment)展覽中展出與同性戀有關的作品。 展覽組織者是賓夕法尼亞大學當代藝術學院,獲得了3萬美元的NEA補助,計劃在費城、芝加哥、華盛頓等城市巡回展出。該展覽觸怒了參議員赫爾姆斯,導致參議院投票表決制止NEA支持“淫穢或粗鄙”的作品。該事件突顯出藝術自由與權力掌握之間的角力問題,也是公眾、國會審美與藝術界的專業審美標準沖突的結果。 此外,補助政策亦常牽涉到公平議題。到底津貼補助是富人付費幫助窮人,或是反之亦然?現行的收入分配如何影響接觸藝術的機會?是否收入的不公令窮人無法完全接觸藝術與文化,以至成為公***津貼補助的理由?正是基於權利與公平的爭論,並非所有的社會學家或經濟學家都贊成政府補助藝術。在反對公***津貼補貼藝術的訴求中,最激烈的要算社會哲學家歐內斯特·凡·登·哈格(Ernest van den Haag)。 哈格在《政府應該補助藝術嗎》壹文中從三方面表明反對政府補助藝術的立場:哈格認為沒有好的社會政治理由,讓政府強迫納稅人津貼補助政府篩選出來的藝術。他認為美國博物館的藏品跟美國的民族生命沒有關系,對國家的凝聚力或認同並沒有貢獻。政府如果補助藝術,這麽做就是強迫所有階層津貼補助中產階級。這麽做反倒是傷害,而非幫助真正有價值的藝術創作。哈格認為就真正的藝術創作來說,政府的津貼補助其實是弊多於利。他認為政府無法分辨藝術的好壞,因而會壹視同仁分配津貼補助。但如果以壹視同仁的方式來分配款項,就會吸引冒充的藝術家,大筆的政府預算會浪費在制作假貨上。更糟糕的是,當津貼補助建造假藝術的世界之際,真正的藝術家更難成功。 補助是文化藝術政策的重要手段之壹。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藝術對社會整體帶來的外部效益。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為下壹代保存文化遺產,以及源自藝術創新的集體效益。也有壹些社會學家從權利與公平的角度,反對政府補助藝術。這些爭論對於時下我國迅速發展的當代藝術以及博物館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在當下,隨著我國政府大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當代藝術和博物館等非營利機構都被納入到文化創意產業的領域,文化產業政策有取代文化藝術政策的趨勢。在這樣的情況下,更有必要討論國家藝術支持的規範性、政策性與合法性。如何讓政府對藝術的補助更有效率與效益,健全補助機制 ,是文化政策制定者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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