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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行政訴訟中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1.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

2.申請退出;

3.辯論;

4.提起上訴;

5.在訴訟中,原告可以申請停止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6.原告有權放棄、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撤訴。被告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無權提起反訴;

7、可以向證人、專家和勘驗人提問;

8.可以查閱試用資料;

9、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證據或者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守訴訟秩序,服從法庭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有妨礙訴訟的行為。

2、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行政賠償。

三、有哪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確認發明專利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

四、對案件的管轄有什麽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5.有哪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

l、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法律規定的調解和仲裁;

7、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

8.拒絕重復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投訴;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6.哪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l、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提供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2.原告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情況下,證明他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壹起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被指控行為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七、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l、被告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中止執行時,人民法院裁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法律法規停止執行。

八、法院如何審理此案?

l、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調解不適用於行政案件的審理;

3、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

b、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權限;

e、濫用職權;

(三)被告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

(四)判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的其他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9.提起上訴的期限是多少天?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X.二審法院如何處理上訴案件?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規定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的,依法認定;

3.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XI。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壹審判決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二審判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行政訴訟比壹般訴訟嚴格。當事人提交材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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