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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也稱為?這是什麽意思?還是別的什麽?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所有權”,又稱知識產權。在中國、臺灣省和香港,通常稱之為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有學者考證,這個詞最早是由法國學者Kaptsov在17世紀中葉提出的,後來由比利時著名法學家picardie發展而來。皮卡迪將其定義為“來自智力活動的壹切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簽署,這個詞才逐漸被國際社會廣泛使用。

知識產權又稱“知識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的期限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設計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馬克·萊姆利教授介紹,196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知識產權”壹詞被廣泛使用。

知識產權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現在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現象越來越多。現代專利制度產生於17世紀上半葉。百年後,“專利說明書”制度應運而生;壹百多年後,出於法院處理侵權糾紛的需要,產生了“專利權利要求”制度。21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無處不在的知識產權。我們可以看到它在商業競爭中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構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防止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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