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知識產權包括商業秘密嗎

知識產權包括商業秘密嗎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

北京本同律師事務所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如下。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根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民法總則》第壹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二者的區別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商業秘密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其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壹秘密的第三人,任何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相同商業秘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轉讓。即只要不是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同壹項商業秘密可以若幹權利人同時享用。

而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不經權利人同意、授權而使用該知識產權的主體。其次,保護方式不同。

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通過申請,由國家授權,將技術公開,並限制其他主體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而商業秘密則無需申請更不用授權,其保護方式主要是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使商業秘密不為大眾知道。

最後,商業秘密和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限不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如果能永久不為他人所知,並壹直具有商業價值,則享有無限的保護期;如果他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商業秘密,則該商業秘密保護期縮短。

傳統知識產權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而有具體保護期限,保護期限屆滿,該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聯系主要體現在:首先,商業秘密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民法總則》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商業秘密在內的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其次,商業秘密作為特殊的知識產權客體越來越受到法律對保護,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詳情咨詢本同律師事務所。

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產權嗎

知識產權的幾個定義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從廣義上講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範圍。從狹義上講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在國際上對於知識產權有不同的定義

知識產權的第壹個定義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壹部分是版權,另外壹個部分是工業產權。所謂版權就是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采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並未對知識產權加以定義,而是規定了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如下:第壹,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第二,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制品的制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壹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壹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的第三個定義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議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第壹是版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第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四,地理標誌。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壹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第七,集成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麽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

三個定義的比較:

我國對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定義。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采用的定義為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會議上通過的匈牙利代表團的提案:“專有技術指享有壹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範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產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從上述的定義可知專有技術不歸屬與狹義的知識產權,而屬於廣義的知識產權範疇。

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區別

商業秘密是指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它通常包括:(壹)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六)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七)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而專利是指該公司享有某種產品的技術權利,其他人(或企業)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是不能生產同類產品的。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

北京本同律師事務所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如下。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根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民法總則》第壹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二者的區別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商業秘密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其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壹秘密的第三人,任何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相同商業秘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轉讓。即只要不是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同壹項商業秘密可以若幹權利人同時享用。

而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不經權利人同意、授權而使用該知識產權的主體。其次,保護方式不同。

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通過申請,由國家授權,將技術公開,並限制其他主體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而商業秘密則無需申請更不用授權,其保護方式主要是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使商業秘密不為大眾知道。

最後,商業秘密和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限不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如果能永久不為他人所知,並壹直具有商業價值,則享有無限的保護期;如果他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商業秘密,則該商業秘密保護期縮短。

傳統知識產權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而有具體保護期限,保護期限屆滿,該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聯系主要體現在:首先,商業秘密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民法總則》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商業秘密在內的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其次,商業秘密作為特殊的知識產權客體越來越受到法律對保護,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詳情咨詢本同律師事務所。

  • 上一篇:如何獲得乙醇?。?
  • 下一篇:北航錄取通知書上有個小飛機,有什麽深刻象征寓意?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