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保護範圍包括哪些? 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功能和公開功能,既保護了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獨占性,又激勵競爭對手在高起點上去創造新的知識。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壹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壹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壹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 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 (3) 地理標誌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 (6)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 為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發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範圍。 知識產權,有人喜歡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不要以為知識產權離我們有多遠,如果妳是消費者,那麽妳看電影、聽音樂、玩電腦、讀書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創造的智慧成果;如果妳是生產商或服務商,那麽妳的產品或服務要想有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內在素質,就不能不考慮要擁有 專利 、商標、版權或產地標識等權利,否則妳的生意長不了。知識產權就是這樣活躍,滲透於人們的日常生活。 知識產權的問題,國際上都有壹定的定論,所以只要自己符合有關的規定,那麽自己的知識產權的保障就會有法律上的支持,國家的有關部門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處理,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充分的保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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