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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出資轉讓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

知識產權出資轉讓的問題解答:

1、受讓公司要註意轉讓公司原股東是否按時足額自己認繳的出資;對轉讓公司原以知識產權出資的部分,先查明轉讓公司的知識產權原來屬於哪個股東所擁有的,是否有對該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公司以該知識產權註冊後,原擁有該知識產權的股東是否有將該知識產權過戶到原公司的名下。受讓公司最好對轉讓公司進行清算,對原公司的知識產權要重新評估。

2、如查明原股東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令未足額繳納的股東補足。知識產權重新評估後,如是保值或升值的,工商就不會出問題。如是貶值,那就要用貨幣現金或者實物或者工業技術產權等予以補足。

有關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範圍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範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註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二、有關知識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

知識產權出資的金額需要作價計算,此作價的金額經發起各方認可後即構成不變的註冊資本的壹部分。負有限責任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最低保證金。因此,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公司的整個經營期內,公司的註冊資本金額不能減少。壹般而言,由於技術的更新期越來越短,壹項技術要在長時間內保持領先地位是很難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技術是趨於貶值的,這樣,就會形成註冊資本實際上的減少。由於我國技術水平較發達國家相比仍顯落後,在合資企業的設立中,外方往往以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而且,他們憑借這方面的優勢,要求很高的作價。由於過高地估價,常常導致註冊資本的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為防止註冊資本的“縮水”,有些國家的法律不允許以知識產權進行出資。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知識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也進行了限制,即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金的20%;屬於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35%。此外,“高新技術”應當由國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門鑒定或者認定。

三、有關知識產權出資與知識產權轉讓的選擇

新設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

壹是知識產權所有人作為股東,以知識產權向公司進行出資;

二是由知識產權所有人將該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

出資行為和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壹樣。了解這壹點,發起人各方可根據公司如何利用知識產權以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首先,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行為,是壹種投資行為熗時也是壹種特殊的知識產權轉讓行為。確切地說,是壹種投資性的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且這種投資轉讓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資人不得從公司中提取這部分財產。作為出資的對價,出資人換取對公司財產的股權,出資人的經濟利益的實現是通過其股權每年帶來的分紅而實現。當然,如果公司經營不好,出資人也就可能壹分錢也分不到,如果公司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公司還有權將該知識產權作價變賣,其價款用於清償公司的債務。所以,作為股東的出資行為是需要承擔風險的。

而我們壹般所說的知識產權的“轉讓”,嚴格地說包括轉移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和只轉移知識產權使用權的“使用許可”。這種轉讓不是以投資為目的,當轉讓方或許可方將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給公司後,公司作為受讓方或被許可方應支付轉讓費或使用許可費給轉讓方或許可方。因此,轉讓人的經濟利益是通過獲得壹定的價款而不是非固定的投資分紅實現的。此轉讓費或使用費壹般地講是從公司成本中列支,壹次或逐次按年由轉讓方或許可方提取,當企業出現虧損時,公司仍然應當從企業成本中列支轉讓費或許可費,轉讓方或許可方在合同條件下(如以銷售額、銷售數量提成),仍可能獲得知識產權轉讓或使用許可應得的利益。

如果公司因虧損以至於資不抵債破產,轉讓方或許可方在未得到按合同應得的全部轉讓費或使用費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另外,由於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的出資人是公司的股東,因此享有股東為公司利益和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益權,如股東會上的表決權,對董事的起訴權等。而知識產權轉讓人或許可人則不能享有公司股東的這種權利。了解知識產權的出資與轉讓的不同以後,公司發起人各方將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方案。如公司為了充分調動知識產權出資人的積極性,以使其在今後的產品研發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可要求知識產權所有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方式加入公司。由於知識產權所有人已成為公司股東,享受經營成功的收益,承擔經營失敗的風險,在此種情況下,知識產權所有人自然會竭盡全力發揮其技術等方面的作用。如果知識產權人充分看好自己的技術、市場和其他公司發起人的資信情況,要求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將會可能得到比轉讓知識產權更高的收益。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是以其出資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的。由於技術有隨時間的推移發生貶值的特點,技術出資方如以技術作價的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固定比例永久性地分配公司的收益,對其他出資人來說,也會造成分配利益的不均衡。而以技術轉讓支付的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往往采用收取入門費加提成費的方式,至於提成則有銷售額提成、銷量提成、利潤提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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