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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的限制

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如果起訴超過這個限度,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具體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權利人提起訴訟超過2年,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年計算。

起訴專利侵權三年以上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權利超過三年,法院將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在起訴之日前三年內支付估計數額的侵權損害賠償。這個判決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起訴時侵權行為還在繼續;起訴時專利權仍然有效。

發明專利的特殊性在於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預先公布和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布。此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所公開的發明技術。該行為在授權前不視為侵權,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費用,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專利權人在授權日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效從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這類訴訟時效的起點有兩個:專利授權日期;2.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的日期,以後者為實際起點。

侵犯知識產權:

1.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演出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特殊標誌的;

3、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

4.擅自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侵權行為。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4.債權人受債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著作權人和義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起訴超過三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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