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登記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投資的審批壹般側重於四個方面,即用於投資的知識產權應當具有確定性、存在性、評估性和可轉讓性等特征。因此,申請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時,需要確定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確定性、存在性、可評估性和可轉讓性四個要件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這裏首先要解決的是知識產權包含哪些類型的權利,如何界定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的範圍;二是確定保護範圍的依據。廣義的知識產權,就權利類型而言,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從保護對象上看,是作品、發明、商標等商業標誌、未公開信息、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等知識產品和信息產品。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由著作權(包括鄰接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構成的傳統知識產權,涉及的客體是作品、發明和商標。廣義知識產權的定義通常是基於國際公約,壹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另壹個是WTO知識產權協議。當前要特別關註WTO的《知識產權協議》,它與該協議所保護的知識產權是完全壹致的。最後,根據WTO知識產權協議,說明了知識產權的寬泛範圍:知識產權、著作權、工業產權、創造性成果權、著作權、鄰接權(相關權利)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識別標誌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