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質押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為質押標的物出質,經評估作價後向銀行等融資機構獲取資金,並按期償還資金本息的壹種融資行為。
知識產權質押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壹種擔保制度。它是權利質押的壹種。可以把知識產權質押理解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依法擁有和控制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償債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知識產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知識產權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為債權提供知識產權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質押標的則是被質押知識產權具有的財產權利。
二、知識產權質押有什麽特點
(壹)質押標的物的利用程度受限。
在知識產權設質以前,知識產權人對其獲得知識產權享有完全的權能。而在知識產權設質以後,盡管該設質知識產權仍歸屬於原權利人,但該知識產權己成為有負擔的權利,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出質人可繼續利用其出質的知識產權,但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知識產權;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利用出質的知識產權。
(二)“觀念”轉移占有方式。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力成果,是壹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壹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這種占有是壹種虛擬占有而非實際控制。知識產權質押標的物的非物質性、形式而非實質上的轉移占有等特點,節約了質權人保管質物的成本,有利於減輕質權人為保管質押物所需承擔的責任;同時還應註意到,知識產權進行質押以後,既能保證債權的受償,使債務人獲得信用;又能保護物的使用及收益,發揮物的效用;同時,可有效避免動產質押的缺點,充分發揮質押的優越性。
(三)督促企業積極主動的還貸。依賴於知識產權人創造性勞動或長期經營積累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不論是專利權、商標權,還是著作權,對企業生存和發展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壹方面由於知識產權具有創新性、唯壹性、長期積累等特點,壹旦失去它,企業便可能會面臨生存和進壹步發展的危機:另壹方面企業采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融資方式時,需要負擔評估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融資成本較高、違約代價較大。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擔保會在壹定程度上促使企業積極主動的還貸,以消除或降低知識產權上的擔保物權之負擔。
(四)有效的保護質押權人的利益。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通過設定質押登記手續,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既避免了質押人私自處分該物向第三人轉移知識產權的風險,亦使第三人能夠預先知道權利是否有瑕疵,從而有效的保護質押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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