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如下: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這種發明創造盡管是在離開原單位後作出,但由於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所以規定其為職務發明。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內容:
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2.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