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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與查封是否解除?

法律分析:

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2、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3、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4、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裁定* * * 5。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7 .經公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債權、債務和物品的回收債權文書。經人民法院裁定並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第二,執行管轄權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3.在國內仲裁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執行。4.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證據保全申請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財產保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的,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執行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6.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7.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應用程序的實施

(壹)申請執行的條件

1.申請的法律文件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繼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主體和被執行人明確。

5.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6.屬於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1,民事案件

A.如果至少壹方當事人是公民,申請執行期為壹年。b .雙方均為企業法人的,申請執行期為六個月。

2.行政案件

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

四、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證件:

(壹)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申請的,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

五、法院審判機關移送執行機關執行的法律文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不及物動詞法院審查和執行申請的期限

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並啟動執行程序。

七。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補充

1.被執行人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個人獨資企業,無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個人獨資企業所有人的其他財產。2.被執行人是個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者參與合夥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3.被執行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責令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對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必須執行的,應當依法保護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得的投資和收益。4.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為兩個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存續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符合法定分立程序的,裁定存續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取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5.被執行人財產清償債務,其開辦單位不真實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可以決定變更或者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6.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者停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贈財產清償債務或者遺贈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八、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

(壹)、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在執行過程中,經被執行人同意,可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之後可能會發生什麽:

1.被執行人履行和解協議內容後,執行終結。

2.被執行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內容履行的,由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被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之後可能會發生什麽:

1.被執行人如期履行判決,執行終結。

2.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判決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3.中止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或者保證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三)、法院裁定暫緩執行的有

1.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3.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4.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的標的,需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歸屬。5.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並提供適當的擔保。6.申請人表示可以推遲執行。7.局外人對執行目標提出了有效的反對意見。8.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9.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10,執行機構將根據上級法院或者我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中止執行。

上述情形消失後,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申請恢復執行。

(4)、實施輪轉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或者不返還,並強制執行。

㈤反對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審查後的可能結果:

1.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2.案外人提出的執行對象是法律文書中規定的特定對象。案外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報院長批準,中止生效法律文書中內容的執行。

3.執行標的不是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經院長批準,應當停止執行標的物。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應當立即解除或者撤銷,將標的物返還案外人。

4.目前很難確定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如果案外人提供了確實有效的擔保,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被請求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或者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令以擔保財產賠償。

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六)、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有:

1,申請人撤銷申請;(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繼承義務;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沒有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6、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民事

裁定終結執行,等於執行案件。

九。實施時限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限應當扣除。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十、執行完畢後實行輪換。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新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裁定,責令原執行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和孳息。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實施輪換應當重新備案,並適用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回轉時,執行標的特定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無法歸還的,可以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作出執行撤銷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和孳息。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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