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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壹般不立案

職務侵占壹般不立案標準,怎樣處理

如果職務侵占的數額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退賠。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通常在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時,職務侵占壹般不立案,但此時並不是說這樣的情況就無法處理,公司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退賠,也就是說刑事雖然無法追究員工的責任,但在民事方面也是可以維護公司、企業的權益的,同時也可以結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辭退該員工。

擴展資料:

職務侵占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

(壹)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百度百科-刑法

職務侵占不夠立案標準的怎麽處理

應作出不起訴決定。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 規定: 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如果職務侵占的數額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退賠。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壹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擴展資料

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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