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人所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首先要明確其發明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從專利法第六條可以看出,職務發明主要有兩類:壹類是發明人、設計人在執行自己的任務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壹是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二是執行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是辭職、退休或者工作調動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另壹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資料。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不執行單位的任務,如果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是職務發明,也就是說,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於完成發明創造應當是不可缺少的。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性幫助的利用,可以忽略不計。但是,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該發明是職務發明,那麽該發明就是職務發明。二。職務發明的創造者享有哪些權利?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單位,專利申請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為該單位。但職務發明的創造者因其發明創造享有以下權利: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聲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2.獲得單位獎勵的權利;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妳有權獲得合理的報酬。隨著員工的要求越來越高,很多員工在工作中會嚴格要求自己,所以在中國因為職務而發明加工的作品也多了很多。因為此時員工是創作者,不是所有者,所以不允許擅自處分發明作品,否則可能會被單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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