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動產質押的客體是動產。因為動產容易轉讓,如果不交付給質權人,質權人很難控制。因此,為了保證動產質押的實現,《物權法》規定動產質押的設立以質押財產的交付為生效要件。
需要註意的是,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並不意味著質押的成立。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的動產質押合同自訂立時生效,但在質押合同訂立後、質押財產轉移至質權人占有前不發生效力。質押只有在出質人實際將質押財產轉移給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財產是否轉移是判斷質押是否有效的標準。當事人未轉讓質押財產的,質押無效。質押合同是否有效,應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質押無效和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二、動產質押質權人的法律責任
動產質押質權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押財產可能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提存質押財產或者提前清償債務以返還質押財產,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質權人未提供質物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物優先受償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各種票據上註明贖回日或者交付日的日期早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商標、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出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者其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出質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引用
合同法
財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