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也叫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1994年9月,我國開始對知識產權實施邊境保護,目前,我國海關已經建立起壹套包括報關單證審核、進出口貨物檢驗、對侵權貨物的扣留和調查、對違法進出口人進行處罰以及對侵權貨物進行處置等環節在內的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以下將由編輯為您解說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知識和法規。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概念1995年10月,我國首次頒布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開始建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為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的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也可主動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但應事先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有義務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模式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指海關依法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被稱為知識產權的邊境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此外,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應當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實施保護。中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劃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依申請保護,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由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由於海關對依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不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需要就有關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依申請保護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被動保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