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措施主要是建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監測體系。
2、三廢處理設施、除塵設施、汙水處理設施、防噪聲設施的經濟手段;綠化;輻射防護;環境監測設施;填海造地等。投資來源如下:(1)新建和擴建項目的基礎設施投資;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排汙回扣費,即環保補貼資金。
3.環境保護資金來源的政策措施為了保護環境和治理汙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制定了《汙染源治理專項資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工礦企業治理“三廢”汙染綜合利用產品利潤留成辦法》、《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規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確保了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重要資金來源。壹些省、市、區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
《綱要》強調,要實施強有力的環境保護措施:壹是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和各部門主要領導是本轄區、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壹責任人。對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和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和改造,制定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三是加大環保投入。各級政府要把環境保護作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加大對流域汙染防治、環境保護試點示範和環境保護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四是加強環保監管。建立健全國家監管、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系。完善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防止特大環境汙染事件的發生。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重點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格執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強制淘汰、限期治理、環境標誌和認證等制度。五是提高公眾參與度。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公示等方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第六,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壹步提高環保設備的技術水平。建立和完善汙染治理設施的投融資機制,鼓勵各類社會資金投資建設汙染治理設施。第七,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積極引進外資、先進環保技術和管理經驗。參與國際公約和相關貿易與環境談判,履行相應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