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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範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範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壹)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效能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壹)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壹)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壹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準後方可保留。第九條 下列範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壹)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第十壹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後報外匯局備案。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壹)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壹不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壹)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據;

(七)進口項下的尾未,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繁體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壹)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壹)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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