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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以下簡稱技術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技術合同法第二條所稱法人,是指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

本條所稱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法人的合營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當事人壹方訂立技術合同。第三條技術合同法所稱技術成果,是指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所完成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第四條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

(壹)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或者履行職務;

(二)離休、退休、調入原單位壹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或履行原崗位職責的。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說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以及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但是,使用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並按照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的,不在此限。

調入人員既執行了原單位的任務,又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由原單位和本單位合理分享。第五條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所取得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使用權,是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轉讓權是指通過技術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第六條技術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非專利技術包括:

(壹)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

(二)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三)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第七條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指單獨或者共同對該項技術成果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不包括只提供資金、設備、材料和試驗條件的人員,組織管理的人員,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件的輔助服務人員。

本條所稱技術成果文件,是指專利申請、科技獎勵申報、科技成果登記以及其他確認技術成果完成人身份、授予榮譽的證書和文件。第八條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經有關科學技術保密機關確定密級後,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技術合同法第七條所稱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經國家科委批準,符合發明壹等獎或者科學技術進步壹等獎條件的技術成果。第二章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第十條技術合同的訂立,應當由當事人協商壹致。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前就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交換達成書面保密協議。當事人未能就合同的訂立達成協議的,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第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將幾個相互關聯的科學技術項目或者幾類技術合同訂立為壹個合同,也可以將其分解為幾個合同。第十二條法人訂立技術合同,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公民訂立合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三條下列技術合同的訂立,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續:

(壹)列入國家計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的重要科學技術項目所簽訂的合同,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

(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由批準保密的機關審查批準。

(三)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四)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築、醫藥、衛生、放射等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利益的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就前款所列事項訂立合同前,當事人已經批準或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自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合同成立;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續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履行必要手續後成立。第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由當事人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技術成果的產業化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協商約定。

價款、報酬和使用費包含非技術性資金的,應當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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