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壹科學技術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用語;外國人的姓名、地名和專業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名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文;期滿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明及證明文件。第四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楚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提交日,但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的除外。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應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將文件發送給請求書中指定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15日後,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應當直接送達的文件,以送達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達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公告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後,該文件應被視為已經送達。第五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壹天不計算在期限內。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壹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當月沒有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後壹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到期日。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喪失權利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費用。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第七條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經國防專利代理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防利益以外的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作為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和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的特別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第八條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在中國完成的具有技術方案實質性內容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通過下列方式之壹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壹)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外國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外國有關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外國有關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提交的請求後,經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書;申請人自其請求提交之日起4個月內未收到保密審查通知書的,可以向國外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向外國有關機構提交國際專利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自提出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未收到保密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外申請專利,或者向外國有關機構提交國際專利申請。

  • 上一篇:中國十大市場調研公司中為咨詢具體發展信息?
  • 下一篇:中藥熏蒸療法專利配方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