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解讀本條是關於禁止專利管理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為依法對專利工作實施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公正履行專利工作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反專利法的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專利產品的質量應該由市場和消費者來判斷,而不應該由壹個國家機關來決定或推薦,否則可能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至於專利管理部門以其他方式參與專利產品的經營活動,更不符合專利管理部門的性質,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影響專利管理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還可能導致腐敗。為此,該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禁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違反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該條規定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過舉辦專利技術成果展覽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免費宣傳推薦優秀專利技術成果。這是專利管理部門可以也應該做的。
二、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時,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即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要求違法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行為,撤回已作出的推薦文件或者口頭請求,消除不良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有違法所得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的違法所得按規定上繳財政。
2.行政處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法參與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