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8、提供重要線索;
9、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的,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第4點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7點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壹)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