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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標準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技進步,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高質量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標準化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調推進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標準化戰略的實施,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市重大標準化改革和政策制定,協調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負責制定地方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縣(自治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標準的組織實施。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組織起草和標準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六條本市積極推動參與國際和國家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合作與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合理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

支持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機構落戶重慶。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科研機構和個人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參與國際和國家標準化活動。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壹帶壹路、長江經濟帶、成渝雙城經濟圈等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標準化區域合作機制,協商區域內重大標準化問題,推進標準融合,實現區域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與其他地區的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標準化合作,提高產業協同效率。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標準研發與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相結合的機制。

鼓勵標準和知識產權的融合發展,支持標準、技術、專利和品牌的創建,促進科技成果向標準轉化,培育形成知名品牌。第九條本市建立標準創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技術創新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經濟社會效益或生態環境效益顯著、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改善民生有重大貢獻的標準,作為科技成果納入市科學技術獎勵範圍。

鼓勵將標準制定成果作為個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業績納入職稱評審指標或條件。第二章標準的制定第十條標準的制定應當以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為基礎,通過深入調查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及時性和指導性,提高標準質量。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增強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代性,提高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第十壹條為適應當地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的地方標準。

對於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需要統壹技術要求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適用本條例規定的地方標準制定程序。第十二條地方標準應當按照立項、組織起草、技術審查、批準、編號、公布、備案的程序制定。

在制定地方標準的過程中,應當按照方便、有效的原則,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征求利益相關方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三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開征集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書。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征求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書的要求,匯總研究本部門、本行業的項目建議書,向市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方標準項目申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項目論證,編制地方標準制定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及時發布地方標準,可以快速立項並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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