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jsp?oid=2024366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壹、基本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壹項特許權的壹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壹次。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4000元(含)以下] -800元 或每次收入額(大於4000元)*(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二、關於拍賣文稿所得的征稅問題 作者將自已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個人為電影制片提供作品所得的計稅規定 電影制片廠買斷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兩支付給作者的報酬,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電影文學劇本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面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壹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作為文學創作而在書報雜誌上出版、發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四、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的計稅規定 個人取得的專利賠償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代扣代繳。五、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所得的計稅規定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項目納稅。 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國稅發[1996]148號、國稅函[1997]385號、國稅函[2000]257號、國稅發[2002]52號等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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