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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標投標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選擇下列項目的投資者、經營者、承包商或者供應商,必須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壹)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二)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汙水或固體廢物處理等特許經營項目;

(三)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政府組織或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招標人對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進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分包項目或者采購貨物符合規定標準的,總承包中標人和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相應的分包項目或者貨物進行招標。

招標項目需要增加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當地農民投入勞動力的;

(三)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要求的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供應商不能滿足法定投標人數要求的;

(四)采用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作為主要工藝和技術的;

(五)變更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商將影響功能要求;

(六)能夠自行建造、生產或者提供的自用工程、貨物或者服務;

(七)原中標人具有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要補充、添加,且原中標人具有供應能力的;

(八)與在建工程的結構、布局密切相關,或者受施工場地限制且無獨立工作面需要共同實施,且承包方具有相應承包資質的。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九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壹)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的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的公開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屬於重點項目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壹)使用扶貧資金實施的以工代賑項目投資規模大、技術復雜,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2)受自然地理和環境因素限制的項目;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估算合同項目比例較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活動的專業人員,有健全的招標評標管理制度,可以自行招標。

第十壹條招標人不具備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承擔行政監督責任的,或者承擔行政監督責任的部門工作人員是招標項目主要負責人的,或者招標人最近三年在招標活動中受到處罰的,應當進行委托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宜,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者接受同壹招標代理項目的招標代理或者招標咨詢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為招標人提供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報告或者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報告時,應當將項目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及其他相關招標內容。

招標人需要變更已批準的招標方案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信息通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相關媒體發布的內容應當相同;招標公告未在指定媒體發布的,視為未公告。

招標公告中確定的報名時間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資格預審的方式、條件和合格投標人的標準。

資格預審文件從開始發售到收到結束不得少於七天。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合格投標人的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應當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設立的資格預審委員會,應當符合本條例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後三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資格預審申請人。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應當向資格預審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招標人將邀請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與招標項目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

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項目、設備、材料和服務的名稱、數量和主要技術要求;

(三)交付、完成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四)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和地點以及投標有效期;

(5)投標人資格和招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程序、評標依據、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廢標的因素、定標原則;

(七)投標報價要求和計算公式;

(8)圖紙目錄和格式附錄等。;

(九)主要合同條款和內容;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或者其他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壹般采用無標底招標。因特殊情況采用標底的,標底只能作為評標時計算標底的參考或者因素,不得作為確定廢標的依據。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

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出資的項目應當實行無標底招標的最高限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標底的編制和最高限價的確定。

第十七條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後,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八條潛在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投標:

(壹)與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關系;

(2)為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與工程施工或貨物投標;

(3)兩個以上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同壹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壹標段同時投標;

(四)生產企業委托兩個以上代理人參加同品牌、同型號貨物合同投標的;

(五)為參加同壹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服務;

(六)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投標資格的期限未滿。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聯合體成員應當具有與其承擔的工作相應的能力和資質。由同壹專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最低的成員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簽訂投標協議後,不得以各自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壹標段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申請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後,其成員不得變更。

第二十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壹)根據投標人的資質、規模、業績等特點,制定招標文件;

(2)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向其他投標人告知投標情況,或者協助投標人更換投標文件、變更報價;

(三)向投標人公開標底、資格預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投標人名單;

(四)故意引導或者影響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中區別對待投標人,以促使投標人中標的;

(五)投標時與投標人約定降低或提高投標價格;

(6)提前違約中標人;

(七)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二十壹條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串通行為:

(a)雙方同意提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二)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采用高、中、低價報價;

(三)事先約定中標人;

(四)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不得有下列欺詐行為:

(壹)使用偽造或者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的;

(二)偽造或者謊報業績;

(三)偽造關鍵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簡歷的;

(四)在招標項目中使用虛假機械設備的;

(五)虛假財務狀況;

(六)中標後,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

(七)其他欺詐行為。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合理的,應當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家的,按照法定程序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經評審無合格投標人,且屬於已批準或核準項目的,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後可不再投標;對於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招標。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如果投標人的授權代表、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不是投標人的員工,則視為以他人名義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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