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工作。
市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專利行政執法。第五條行政機關、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專利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運用能力,增強全社會的專利保護意識。第六,倡導中小學專利等知識產權基礎教育;鼓勵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專業。第二章專利促進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支持發明專利申請,促進專利成果轉化,獎勵優秀專利項目。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發展專利事業。第八條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公共信息平臺,設立相關專利檢索服務機構,提供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第九條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培養和培訓專利管理人員。
市人事部門應當會同市專利管理部門對企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的人員進行職稱評定。第十條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應當將發明人、設計人取得的專利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條件。第十壹條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建立專利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專利管理人員。第十二條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優先選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第十三條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第十四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以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
企業在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支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五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約定的獎勵和報酬金額不得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第三章專利保護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知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等便利條件。第十七條禁止濫用專利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確認。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後三十日內,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請求人;涉外請求可以延長30天。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涉外專利糾紛時,應當向市專利管理部門報告,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和協調。第十九條市專利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對已經證明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或者侵權的特種設備,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壹)假冒專利的;
(二)同壹侵權人再次侵犯同壹專利權的;
(三)其他違反專利管理秩序的行為。
市專利行政部門在查處專利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權。第二十壹條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第四章專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