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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註冊資金規定

註冊公司註冊資金規定

 公司註冊是開始創業的第壹步。公司註冊資金,是指設立企業在銀行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下面為大家帶來註冊公司註冊資金規定,快來看看吧。

 註冊公司註冊資金有什麽規定呢?下面;來看看:

 答:咨詢服務類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

 投資管理咨詢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

 貿易類(商貿,物貿,經貿)-最低註冊資本零售30萬元

 貿易類(商貿,物貿,經貿)-最低註冊資本批零50萬元

 工貿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必須是加工生產型)

 實業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必須跨5個行業,2005年新規定也可50萬)

 企業發展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必須跨5個行業)

 科技投資管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00萬元

 投資管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000萬元

 投資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00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0萬元(必須5個股東以上)

 什麽是註冊資本?什麽是註冊資金?兩者有什麽區別?

 對不同公司的註冊資本和不同企業的註冊資金有什麽不同的要求?

 公司的註冊資本的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註冊資本與註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壹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註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出具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有國有資產參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以上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指實收的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切勿理解為股票的發行價格總額。因為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超過面值溢價發行,但超過面值發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本登記,即註冊資本裏不包括溢價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其實有資產數額可能是不壹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市公司不少於5000萬元。其最氏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人與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時,必須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1號

 發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1號)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眾孚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公司設立登記或者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公司設立登記,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註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中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名稱;

 (二)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情況。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和臨時賬戶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說明其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後,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註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變更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名稱;

 (二)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和入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註冊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出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的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註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或者轉移過戶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註冊資本數額的,屬於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十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公司虛報註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註冊資金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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