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在壹定期限內實施特定發明的專有權利。我國於1984頒布了專利法,於1985頒布了實施細則,對相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專利侵權
壹、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其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由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確定,包括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取決於兩個方面:壹是以圖片或照片表達的外觀設計;二是授予專利時指定的外觀設計所使用的產品範圍。確定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應該基於相似的產品。
第二,專利侵權
(壹)專利侵權的概念專利侵權是指行為人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且無法律依據,實施他人專利以牟利的行為。它有以下特點:1。被侵權的客體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專利的存在為前提,專利授權前的技術、已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專利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該發明的使用者應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授予專利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授予專利權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必須存在侵權,即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的行為。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4.它違反了法律,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沒有法律依據。(二)專利侵權的表現形式專利侵權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1.直接侵權。這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二)使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三)許諾銷售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四)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五)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新修訂的專利法有變化。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實施後,以新修訂的專利法為準。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也是違法的,但不屬於侵權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的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專利侵權行為,需要停止侵權行為但不承擔賠償責任。2.間接侵權。這就意味著行為人自己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是他已經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犯了專利權。這種侵權行為通常會為直接侵權創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器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實踐中,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間接侵權通常被認定為* * *共同侵權。專利特征1,獨占性和排他性2,地域性3,時效性4,法律授權。
商業秘密可以被視為隱私。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隱私,披露的範圍和程度。隱私權作為壹項基本人格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信息的保護,不受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
個人生活自由
權利主體應當按照自己的意誌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與公共利益無關或者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幹涉、破壞和支配。
個人生活信息隱私權
個人生活信息,包括所有個人信息和數據。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姻、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信息,例如,不得窺視公民身體、日記等秘密部位。,且不得強行公開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等不為外界所知或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的前世今生的私事。
個人通信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私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談話的內容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制度的發展與現代傳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信息處理和傳輸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通信的內容很容易被竊聽或竊取。因此,保證個人通信的安全成為隱私的重要內容。
個人隱私使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誌依法利用自己的隱私從事各種活動,以滿足自己的需要。比如用個人生活信息寫自傳,用自己的形象或身體作畫或攝影等。這些活動不能非法幹涉,但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比如利用自己身體的私處制作淫穢物品,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構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