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稍微改動,如果真的很簡單,用官方語言來說屬於等同手段,那麽這樣的改動就算申請專利獲得了專利權,依然會被無效掉,依然是侵犯妳的專利權。
2、其次,如果改動並非很簡單,不屬於等同手段,那麽人家的專利改進也是付出了勞動性創造的,不然當初妳為什麽沒想到呢,如果想到了妳為什麽不寫進保護範圍或者上位概括進妳的保護範圍呢。
所以妳的上述看法只能說明妳對專利認識的深度不夠。
二、發生侵權問題的話還沒有 部分侵權 這壹說 頭疼 還在為專利奔忙的各位前輩問壹下 專利真的有用麽!!!
1、要看是位於什麽角度,如果妳的專利是A,對方的技術是A+B則對方侵犯妳的專利權,也可以看做是壹種部分侵權。
2、如果妳的專利是A+B,對方的技術是A,這種當讓不侵犯妳的專利權,妳明明保護的是A+B為壹個整體,如果當初妳覺得A也是壹個很好的獨立方案,那妳為什麽不寫成壹項專利權呢,否則事後諸葛亮爭端將以誰為事實準則進行評判呢。
3、當然專利侵權判斷也不等於是做算術題這麽呆板,法官也不都是機器人只會比照法條依葫蘆畫瓢,比如按照2的情況來說,如果B是個輔助部分,且對方刪除B這個輔助部分獲得產品A,明顯效果倒退,這個時候仍然可以認為是侵犯妳的專利權,因為對方顯而易見是為了規避妳的專利實施的改惡制造。
綜上所述,會造成妳上述這壹些偏激的看法是因為妳還不太熟悉專利法所致。
當然任何立法也並非完美無瑕,隨著時代的進步期待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