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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駁回復審修改範圍

法律分析:專利駁回復審修改範圍是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壹)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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