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無效宣告請求未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2、無效宣告請求書或者委托書中,請求人的簽章與請求人名稱不壹致;
3、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但是無效宣告請求書沒有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代碼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寫內容與委托書不壹致;
4、無效宣告請求書或者委托書中,專利權人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時或者經合法變更後的不壹致;
5、無效宣告請求書沒有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章;
6、無效宣告請求書附件清單與提交的附件不壹致;
7、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而沒有提交委托書;
8、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委托同壹專利代理機構;
9、委托書沒有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章;
10、委托書代理權限不明確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但未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壹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