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說明書中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清楚、完整的描述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達到的水平。換句話說,說明書應當符合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對專利的描述如下:
1褚青
手冊內容應明確,具體要求如下:
(1)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清楚地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想要做什麽以及從現有技術中如何做到,以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準確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該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並且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對於現有技術的有益效果。上述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有矛盾或不相關的情況。
(2)表達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說明書應當準確表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得含糊不清,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完美
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
壹份完整的手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助於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內容。例如,技術領域和背景的描述,以及當說明書中有附圖時對附圖的描述。
(2)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的內容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例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以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為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
對於已經克服了技術偏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還應當說明為什麽克服了技術偏見,新的技術方案與技術偏見的區別以及為克服技術偏見所采取的技術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該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唯壹地從現有技術中得出的所有相關內容都應當在說明書中進行描述。
3可以實現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整地公開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必需的技術內容,以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度。審查員有合理理由質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充分公開要求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澄清。
由於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下列情況被認為是不可能的:
(1)說明書中只給出了任務和/或想法,或者只表明了願望和/或結果,沒有給出技術手段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
(2)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於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手段模糊,無法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施;
(3)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該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能通過該手段解決;
(四)申請主題是由多種技術手段組成的技術方案,其中壹種技術手段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所能實現的;
(5)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沒有給出實驗證據,只有得到實驗結果的證實,該方案才能成立。比如對於已知化合物新用途的發明,壹般情況下,需要在說明書中給出實驗證據,證明其所陳述的用途和效果,否則就不符合可以達到的要求。
因此,授權專利必須完整公開技術過程。公開不充分的,可以以公開不充分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