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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答復如何判斷有沒有技術啟示

發明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 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此作為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基礎。

(2) 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分析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有哪些區別特征,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作為壹個原則,發明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基礎,只要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從該申請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能夠得知該技術效果即可。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在上述分析判斷過程中,最容易產生分歧的是第三步驟,即如何判斷和確定“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對此,審查指南例舉了以下情形:

1、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2、所述區別特征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例如,同壹份對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3、所述區別特征為另壹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在無效宣告程序或實質審查程序中,最易產生爭議的,是第三種情形。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中提到了“動機”這壹概念,即現有技術所給出的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這使“是否存在技術啟示”的判斷變得復雜起來。當上述第三種情形出現時,例如區別特征被第二份對比文件披露,但該第二份對比文件的技術領域遠離本發明的技術領域,此時是否可以認定“有動機”?這需要進壹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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