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的賠償數額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專利起訴賠償標準是怎麽樣的?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式做了明確規定,分成了四個層次:
第壹層次,按照專利權人因為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
第二層次,若損失無法確定,則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第三層次,損失和利益均無法確定,則按照該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四層次,若損失、利益、使用費均難以確定,則根據專利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賠償1萬到100萬元,這個1-100萬元也叫做法定賠償。
綜上所述,專利起訴賠償標準是根據當事人因此而受到的實際損失的具體金額來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因為當事人自己的實際損失沒有辦法進行確定的話,應當是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壹些利益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