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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2008)

第壹節 考試報名第壹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其參加考試的考點之壹,以現場報名、信函報名或者網上報名等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考點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考點知識產權局)報名。第二條 報名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繳納相關費用:

(壹)報名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工作證明原件。

現場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原件接受查驗;信函報名或者網上報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原件到其所選考點知識產權局接受查驗。

報名人員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下載報名表。第三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報名人員的報名表原件及有關信息數據上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第四條 準考證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壹編號制作。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符合相關規定的報名人員發給準考證,並將本規則中要求應試人員了解的事項通知該報名人員。第二節 考場設置與考場人員配備第五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則設置考場。

設置考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每個考場的應試人員人數為30名,余數不足30名的單設壹個考場;

(二)每位應試人員壹個桌位,應試人員橫向之間應當有壹個桌位以上的間隔;

(三)每個桌位的右上角應當粘貼應試人員姓名及準考證號碼;

(四)考場周圍環境應當安全、安靜,不得使用階梯教室作為考場。第六條 各考點應當設總監考人壹名,由考點知識產權局局長或者副局長擔任,總體負責該考點的監考工作;每個考場應當設男女監考人員各壹名,負責該考場的具體監考工作。

總監考人應當至遲於考試前壹天召集由全體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參加的監考職責說明會。第七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配備保衛和醫務人員,協助維護考試秩序,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第八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在考場附近設置考務辦公室,作為處理有關事務的場所。第三節 試卷運送和保管第九條 考試試卷和答題卡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有關部門運送至各考點,具體事宜和保密義務由雙方約定。第十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配備專門的保密室及保險櫃,用於存放考試試卷和答題卡,並配備封條及運送試卷的專用車輛。

保密室應當具有防水、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並實施二十四小時監控。存放了試卷和答題卡的保險櫃應當加貼封條。

存放試卷的保密室距離考場較遠,需要將試卷或者答題卡臨時存放在考務辦公室的,應當在考務辦公室配備保險櫃並加強相關保衛工作。第十壹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試卷保管人員專門負責試卷保管工作。

保密室和保險櫃鑰匙應當由不同的試卷保管人員分別保管。第十二條 從保險櫃存取試卷、答題卡,應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試卷保管人員操作,巡考人員應當在場。

存取試卷、答題卡應當由試卷保管人員詳細填寫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壹制作的試卷、答題卡存取記錄單並簽字,由巡考人員予以簽字確認。第十三條 啟用前的試卷和答題卡、密封後的有效答題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第十四條 試卷運送、保管過程中發生泄密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並及時報告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處理。第四節 考場規則第十五條 每科考試開始前20分鐘,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按準考證號碼對號入座,並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第十六條 應試人員遲到30分鐘以上的,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試人員方可交卷出場。第十七條 應試人員不得攜帶下列物品進入考場:

(壹)任何書籍、期刊、筆記以及帶有文字的紙張;

(二)任何具有通訊、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

應試人員攜帶前款所述物品的,應當在各科考試開始前交由監考人員代為保管。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用筆正確,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和填寫、填塗準考證號碼,必要時粘貼條形碼;答題時應當填塗到位、字跡清晰。

因應試人員未按規定填寫姓名、填塗準考證號碼或者未粘貼條形碼導致身份無法確認的,其試卷無效;因應試人員損壞答題卡、填塗不到位或者書寫字跡不清等原因導致試卷無法評閱或者影響考試成績的,責任由應試人員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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