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政府定價藥品
政府定價目錄內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由國家計委和市物價局在本市制定,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突破。零售價格最高的藥品已經公布。商業企業在北京銷售時,可以不再到市物價局進行價格備案。未公布的劑型和規格必須經市物價局批準後,方可在北京銷售。
在北京,銷售未公布在政府定價目錄中的最高零售價格藥品,經市物價局批準,暫執行批準的零售價格;尚未核定價格的,應向市物價局提出申請,由市物價局根據比較品種、劑型、規格的原則,核定北京市銷售零售價格。在北京銷售的,沒有核定價格的,按擅自定價處理。
壹類化學品、壹類生物制品、壹類中成藥試產期間,以及批準生產或取得專利藥品、壹類化學品和生物制品進口許可證後壹年內,由企業自主制定試銷價格,報市物價局備案,正式生產或壹年期滿後,報國家計委批準。凡在北京銷售試銷價藥品的,應在銷售前到市物價局備案。
二、藥品價格申報程序
本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申報藥品價格時,應當填寫藥品價格核算表,並出具藥品生產批件、進口許可證和GMP企業認證證書。
外地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申報藥品價格時,由生產企業或當地藥品經營單位出具產地省級物價部門的價格批準文件、藥品生產批準文件、進口許可證和GMP企業認證證書,並填寫政府定價藥品價格核算表。
企業應提供證明材料復印件(A4紙加蓋公章)並出示原件。
根據國家計委有關規定,市物價局核定北京市銷售的政府定價藥品零售價格,並通過北京價格網和《價格公報(北京版)》向社會公布。
三、取消政府定價目錄外藥品的價格登記。
在本市範圍內銷售國家計委定價藥品目錄和北京市政府定價藥品目錄(暫行)以外的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生產經營企業自主定價,並取消價格登記。
為給企業、醫療機構和患者提供市場調節的藥品價格信息服務,企業可自願在北京價格網上公布其藥品零售價格。
四、藥品價格備案使用“北京市物價局藥品價格辦公室”章。廢止“北京市物價局藥品價格備案專用章”。
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
附件:政府定價藥品申報核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