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產品發明應是經人工制造或機器制造的具有特定功能或性質的有形或無形物。如機器、設備、儀表、藥品、化學品、合成氣體等。但是未經加工的天然產品不能作為發明給予專利保護,如天然寶石、礦石、石油等。
方法發明是指生產加工制造某種產品的方法。這裏所說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及工藝流程等,可以是壹種新產品的制造方法,也可以是壹種已有產品的新的制造方法。發明可以是首創發明,亦可以是改進發明,還可以是組合發明、用途發明等。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通俗壹點說,實用新型實際上是結構發明,也就是通過特定的結構達到某種功能的產品發明。這種結構與功能密切關聯的產品發明,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保護,也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同時還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亦可三者同時都申請。具體申請哪種專利保護,往往從發明的創造性、市場及技術本身的各種因素綜合加以考慮。
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必須是壹種產品,而且這種產品是可視的,具有壹定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這種產品不是精雕細琢的、不能形成工業化批量生產的工藝品。可以是產品的本身,也可以是產品的包裝、裝潢,產品的標貼等,可以是完整的產品,也可以是產品的某個零部件。可以是專門為某種產品的外觀所進行的設計,也可以是結合產品的結構所進行的設計,因此外觀設計專利在壹定程度上亦對某些產品的結構起到類似實用新型的保護作用,即間接保護了產品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