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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什麽?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是指依法應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在特定技術領域應用和結合自然規律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所以科學發現不屬於發明範疇。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改進發明。產品發明是關於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這種產物或物質在自然界從來沒有過,是人們利用自然規律作用於具體事物的結果。如果壹件物品完全處於自然狀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方法發明是指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方法和步驟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前者包括產品制造技術和加工方法,後者包括測試方法和產品使用方法。改進發明是在現有產品發明或者方法發明上有實質性創新的技術方案。比如愛迪生發明了白熾燈,這是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白熾燈充入惰性氣體,質量和壽命明顯提高。這是在原有基礎上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產品應該是用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有壹定空間的實體。所有相關的方法(包括產品的使用)和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物都不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上述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為特定目的使用產品。比如壹個齒輪的制造方法,車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產生的雨花石等。不能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三維形狀提出的技術方案,如凸輪形狀和刀具形狀的改進;也可以是產品二維形狀的技術方案,如型材截面形狀的改進。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物質或材料等沒有確定形狀的產品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產品的結構是指產品各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它可以是機械結構,也可以是電路結構。機械結構是指組成產品的零部件之間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電路結構是指組成壹個產品的元件之間確定的連接關系。3.外觀設計又稱工業產品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它們的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提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設計的載體壹定是產品。產品是指用工業方法生產的任何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都不能作為設計的載體。通常情況下,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設計,除非產品本身的色彩變化已經形成了圖案。能構成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樣式;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顏色;產品的圖案和顏色;產品的形狀、圖案和顏色。形狀是指產品造型的設計,即產品外部點、線、面的運動、變化和組合所呈現的外觀輪廓,即同時設計制造產品結構和外觀的結果;圖案是指由線條、文字、符號和色塊的任意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表面形成的圖案。圖案可以通過繪圖或其他能體現設計師圖案設計思路的方式制作。產品的圖案應該是固定的、可見的,不應該是偶然的、特定條件下可見的;色彩是指產品中使用的顏色或顏色組合,用於制造產品的材料的自然顏色不是設計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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