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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的基本原則

專利法的四個原則:書面原則、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單壹性原則。

書面原則

目前,在國內申請專利必須遞交書面文件,壹切都是以遞交的書面文件為依據。但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專利局已在少數的涉外代理機構中就部分申請件試行電子申請。

先申請原則

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理論上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因此,如果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內容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專利權則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如果是兩個人在同壹天提出申請,則可協商解決,或者采取***同申請的方式,或者轉讓給其中壹方申請。協商不成時,就都不能獲得批準, 只能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使其成為自由公知技術。

優先權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這通常稱之為“外國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這壹般稱之為“本國優先權"。

單壹性原則

所謂單壹性原則,也就是壹發明壹申請原則。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種產品所使用的壹項外觀設計,用於同壹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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